院务公开
温州市门诊慢性疾病的确认标准

作者:医保办 来源: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0/8/6 0:00:00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适当减轻部分患有慢性疾病且门诊医疗费用较高公务员的个人负担,根据《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5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下疾病列入市区国家公务员门诊慢性疾病范围管理:1、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2、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3、精神分裂症;4、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收支情况,门诊慢性疾病的病种及报销范围可进行适当调整补充。
第三条  患有上述规定的门诊慢性疾病的公务员,持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含门诊部)出示的最近一年病史资料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市级机关向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各区机关分别向所在区社保分局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每季度组织1次鉴定确认。
第四条  患有门诊慢性疾病的公务员用于诊治规定病种相关项目的医疗费用,按《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5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即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完毕,超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第五条  经鉴定确认患有符合第二条规定慢性疾病的公务员可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后每季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六条  对确认患有慢性疾病的公务员,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检;经复检认定为病情有所好转,已不符合门诊慢性疾病确认标准的,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条  患有门诊慢性疾病的公务员出现弄虚作假或违规医疗行为,取消门诊慢性疾病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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