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的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医院医保病人用药管理工作,维护医保病人的权益,规范医院医保药品管理,特制定医保药品的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规定。
2. 范围:医保科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及相关各科室人员,各地参保人员。
3. 权责
3.1. 医保科:制度的制定、审核、编码、发布。
3.2. 临床相关医务人员:执行与本岗位相关的制度。
3.3. 药剂科:根据价格政策,及时调整药价。
3.4. 医保科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落实,对制度进行培训、检查,督导
跟进。
3.5. 分管院长:审批医保药品的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规定.
3.6. 院长:签发该制度。
3.7. 党政办:档案室保管本制度。
4. 定义:权责范围涉及药剂科和临床相关医务人员,规范医院医保药品的编码和价格管理,加强参保人员医保药品记账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
5. 作业内容
5.1. 做好浙江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审核及匹配管理工作。
5.2. 指导医护人员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规范清晰。
5.3. 针对门诊及住院患者用药处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5.4. 禁止医务人员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5. 临床各科室杜绝虚记、多记药品、医嘱有变更或临时出院不需使用的药品给予及时退药处理。
5.6. 临床医生应根据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不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不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
5.7.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不可借助治疗费名义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套取基金支付。
5.8. 门诊处方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带药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透、血透、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儿童孤独症、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前列腺增生、帕金森、骨质疏松、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病、高脂血症、老年痴呆症等需长期服药的25种慢性病门诊或出院带药可放宽至一个月量。
5.9. 医保科人员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及温州市医保处药品目录库进行医院药品目录库的匹配与维护。
5.10. 严格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服务终结时的结算工作,准确及时做好医保药品剔除反馈回款事宜。
5.11. 药剂科负责根据药品进价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及时调整药价。
6.注意事项:无
7.相关文件《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8.使用表单:无
9.使用单位:百里坊院区、双屿院区、南白象院区。
10.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