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心医院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温中心医党〔2017〕13号
温州市中心医院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我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结合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院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二、医院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数据库,所有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作为黑名单不能参与医院的相关采购活动。
三、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部门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浙江省卫计委网站公布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或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良记录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五、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我院在其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六、在浙江省以外出现一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如果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我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七、单位和个人发现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医院应当及时向市卫计委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设备及耗材采购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市卫计委或者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计委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温州市中心医院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中共温州市中心医院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