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于200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3日因“混合痔、肛裂”在北京市肛肠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李某的家人在上网时发现,李某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信息被人制作成光盘在网上发布出售。之后,李某及家人从网上购买了这套名称为“移动医学院卫生部试听教程大量实践技能手术资料1000g移动硬盘”的手术类视频光盘,其中有李某在被告处就医的部分病历。后李某及家人找到被告要求联系网站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2012年7月中旬,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出售光盘人员抓获,但未能查清病历泄露的原因。后李某(原告)以北京市肛肠医院(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严格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导致原告就医病历外泄,对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造成一定伤害,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一万二千元。
案例解析:
患者在医院的就诊信息、检查报告单及病历材料等,均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医院作为这些病案信息的管理者,应当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涉及到患者的信息内容进行保护。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的病历信息进行查询,应当执行严格的申请流程,防止患者就诊信息的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